1、国务院直接管理(含委托代管)的公司(企业)、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全国性公司申请设立广告公司; 2、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和武警总部直属的公司(企业)申请设立广告公司; 3、中共中央各部门直属的全国性公司申请设立的广告公司; 4、其他按规定应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广告公司; 5、国务院直接管理(含委托代管)的公司(企业)、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全国性公司、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和武警总部直属的公司申请兼营广告业务; 6、在国家工商局办理营业登记的事业单位兼营广告业务; 7、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广告公司; 8、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广告公司申请兼营广告业务; 9、经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广告公司设立分公司; 10、外国广告公司(企业)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及更换首席代表; 1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连续发送某种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广告、发布烟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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