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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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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3:10:42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1982年8月2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3年2月22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 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商标法》的宗旨、目的和任务的规定。

(一)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我国商标按其结构主要分为三种:1.文字商标:商标由文字构成。文字的范围很广,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及外文字母。中国文字包括汉字、汉语拼音文字(包括字母)、少数民族文字及各种数字。文字的读音即商标名称。2.图形商标:商标由图形构成,不含任何文字。图形商标在国外使用较多。初用时不易呼叫,但经过使用,人们对其习惯称谓趋向统一,形成了图形商标的名称。3.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商标由文字和与文字相关联的图形构成,这种商标图文并茂,自古以来为我国所采用。4.记号商标:指由某种记号或者符号构成的。5.服务商标:是用来将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6.集体商标: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7.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8.商品商标:是为了将一定规格、品种、质量的和其他规格、品种、质量的商品区分开来,专门在个别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亦称个别商标。

(二)《商标法》的宗旨,是从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的原则出发,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生产发展服务。目的是要达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实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的目的,必须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这是《商标法》为整个商标工作所规定的基本任务。《商标法》在本条规定中,是把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为商标法制的基本环节,只有商标专用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商标法》所规定的宗旨和目的才能够顺利实现。

商标信誉,指商标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和消费者对商标的评价。商标信誉是一种观念形态,其物质基础是与该商标相联系的商品的质量和价格诸因素。商标信誉来源于商品流通和消费,商标信誉高,消费者影响好、评价高,这种商品就货畅其流,企业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商标信誉低,失信于民,俗话说倒了牌子,其商品就卖不出去,企业也就有可能破产倒闭。因此,企业应当爱护商标信誉,管好用好自己的商标。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 的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商标主管机关的规定。

(一)为了防止全国各地的注册商标相互发生混同,或者与在我国注册的外国商标发生混同,商标注册必须集中统一,不宜分散。因此,我国商标的统一注册,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集中主管办理。全国商标管理工作,由商标局主管,地方的商标管理工作,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可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简称核转机关)核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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