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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根据商品原料、用途、性能、生产、销售等条件,曾规定商品分类表,共分78类。目前,许多国家采用国际分类,将办理商标注册的商品分为34类,服务分为8类,我国于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
(四)商标注册申请书,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书面文件。申请书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索取。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技术标准,申请人还应填写企业的详细名称、地址和营业执照号码。填写的“技术标准”,必须是实际执行的标准,对无技术标准的,应当附加说明。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0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
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指商标名称、图形,按照规格尺寸和要求绘制的商标样子。商标图样是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所必须具备的。我国对电池、牙膏、香皂、香烟等商品要求全包装注册,就是要以电池的皮、牙膏皮、香皂盒皮或香烟的盒皮,作为商标图样注册。卷烟、雪茄烟盒皮上必须以汉字标明商标和厂名(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作为衬托),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企业名称。卷烟、雪茄烟条包装、听包装以及其他特殊包装上的文字,按卷烟小盒皮的文字要求执行。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申请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并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权限和委托人国籍。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具体程序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同一申请人提出同一商标跨类注册,应按商品分类表申请的规定。
(一)提出同一商标跨类注册申请时,应当按商品分类表申请,以审查是否已有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商标注册的审查就无法进行。
(二)《商标法》在本条中的规定,是一个商标申请,只能用于一类商品,即“一表一类”的办法。这对生产多类商品的企业来说,手续繁琐,负担很重。我国加入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采取的是商标注册申请允许“一表多类”的做法,手续简便。因此,《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删掉了《商标法》第12条中的“分别”两字。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在同类商品中扩大使用时,应另行注册申请的规定。
(一)商标注册后,如在同类其他商品上扩大使用,视同另一商标,与原注册商标无关。同一类的其他商品,系指注册商标原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同一类别的所有其他商品。如注册商标原核定使用商品是烟丝,要在雪茄烟上使用,这雪茄烟就是烟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