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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对等原则办理。对等原则,指两个国家之间,就某一事项的交往,相互给予对方彼此同等的待遇。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相互间提供商标注册保护,有利于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在商标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就是对方国家允许我国企业注册,我国也允许对方国家的企业来我国办理商标注册;对方国家不要求我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提交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注册证,我国也不要求对方国家的企业提交其本国的商标注册证。近年来,许多国家为了扩大对外贸易,在相互准许商标注册上都不强调要订有商标协议和提交本国注册证件,而按对等原则办理。我国自1978年1月1日开始,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商标申请注册,也采取了按对等原则灵活处理的办法。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委托代理的原则的规定。
(一)“其他商标事宜”,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以后,需要变更注册事项,转让注册,续展注册,或者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或者要求保护被侵犯的商标专用权,对侵权、假冒商标的起诉等。
(二)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宜,有的国家规定应由在国内有住所的人代为办理,以便联系和送递文件,有的国家规定由律师代理,或者由国家指定组织代理。被指定的组织即为委托代理人。我国指定代办外
国人或外国企业商标申请注册和其他商标事宜的委托代理人,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须提交正式委托书,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申请手续。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商标代理处,他作为委托人,其权限是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成立的,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办的商标注册事宜,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释义〕 本条是关于提出注册申请必须按商品分类表填报商品的类别和名称的规定。
(一)填报使用商品应以商品分类表规定的类别为范围。商品分类表,是为了便于申请商标注册,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商品归为若干类,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组成表册,商品分类表是划分商品类别和进行商标注册管理的法定依据。由于商品品种繁多,商标的使用又不准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在办理商标注册时,要把商品分为若干类,不同类别的商品,即便使用同样商标,不视为相同或者近似。只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同样商标,才称相同或者近似。
商品类别,不同于商业部门的商品分类,也不同于工业部门的产品分类,商品类别是指商品分类表中,对商品所划分的类别,按类的编号,商品类别的顺序号。
(二)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将商标的名称、图形和所使用的商品名称,按照商品分类表规定的类别填报清楚,以便按照商标注册档案资料,按类别进行审查。
商标名称,是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必须填写的第一个项目。填写的商标名称与附送的商标图样必须一致。商标名称是供人们呼叫该商标的称谓。一个商标名称要具有新颖性,不要与他人的商标名称相同、近似。一般说,文字商标,其名称是文字的读音;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以其文字读音为名称;单是图形构成的商标,没有文字,以其表示的事物来称呼。对图形商标,有的申请人不填商标名称,有的直接写上“图形”二字,但在商品流通中,人们要给它加个名称,否则会带来诸多不便。
商品名称,在申请书的商品名称栏中,填写商标所用于的商品的名字。所用于的商品,包括申请人已生产的商品和将来计划生产的商品。填写商品名称要填商品通用名称。在填写商品名称栏目时,应该填写的商品名称,都要列上,表格中列不完,可以加纸列表。该列的没有列进,就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