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类的其他商品”。
(二)按本法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注册商标在属于同类的其他商品上自行扩大使用,例如在新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不属于原核准的专用范围之内,这就有可能与他人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所以,应当另案申请注册。在原注册商标原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不经注册使用注册标记的,属冒充注册商标。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
(一)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的,视同另一个商标。原来的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对改变了的商标文字、图形无效,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商标图形是指组成商标的某种平面图形。如“长城图形”、“天坛图形”、“熊猫图形”。商标图形也可由符号、记号或几何图形组成,单独用商标图形构成的商标称为图形商标。
(二)按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改变后的商标已脱离原核准的专用范围,重新提出申请注册,可以避免新的商标文字、图形与他人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变更商标注册事项应提出申请的规定。
(一)变更,指不涉及到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的,使用商品以及商标专用权的改变。
(二)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不发生商标专用权的转移,不是转让注册商标,不改变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
(三)商标注册单位因从其他单位分立,或并人另一个单位而变更企业名称,
或者虽未分立或并入,而因其他原因变更企业名称,商标专用权没有改变,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原注册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如不及时提出注册申请,其注册商标就有可能被撤销。注册人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了变更,也应及时办理变更申请。这是对使用注册商标的一项管理规定,以确保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1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1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申请注册商标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规定。
(一)“本法有关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规定:1.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必备条件的规定。即本法第四条关于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自愿申请注册的规定;本法第五条关于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本法第九条关于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按协议、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的规定;本法第十条关于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办理的规定;本法第二章关于商标注册的申请的规定;本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缴纳费用的规定;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本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事项的规定等等。2.有关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标准的规定。即本法第七条关于商标应有显著特征的规定;本法第八条关于商标禁用条款的规定;本法第十七条关于不得与注册在先或者初步审定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本法第十八条关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