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服务 - 执业资格 - 法律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文章背景色:
文字颜色: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时间:2006-4-5 10:47:39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 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一)申请注册的原则,即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根据专用商标的实际需要、自愿地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即自愿注册原则,我国过去曾对国内商标实行全面注册的办法,即使用商标必须申请注册,这种必须办理注册的强制性规定,不适应改革和开放的要求,也不适应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和搞活经济的要求。

(二)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但是,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要有商品。商品可以是自己生产的(如矿产品)、制造的(如机械制品)、加工的(如服装)、拣选的(如农产品),也可以是经销的商品(如外贸公司)。

(三)1982年《商标法》只适用于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未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的范围。十年来,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兴起,服务商标越来越多,《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在本条中增加了两款,一是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这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其成员国保护服务商标,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对服务商标给予保护是完全一致的。

(四)服务商标,指广告、实业、保险、金融、建筑、运输、教育、文娱、旅馆等服务行为,用以将自己与他人的服务项目区别开来的标记。

 

 

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并强制申请注册的原则的特殊规定。

(一)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申请注册的,是对自愿申请注册的一般原则的特殊规定,只适用于与人民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对这些与人民生活和健康密切相关的极少数商品,不使用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得在市场销售。

(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指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和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规定。

(一)商品质量需要从各方面首先从生产方面去解决。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无论是使用注册商标或者使用非注册商标,或者被他人许可而使用的商标,商品质量都应由商标使用人负责。商标使用人,指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的工作,主要是在商品流通领域中,将消费者反映某商标的商品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意见转与工商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或改进建议,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开展创优保名牌活动,参与某些产品质量的评比工作,宣传表彰名牌的商标。对于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利用商标对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恶劣行为,应予制止、通报、罚款,直至撤销其注册商标。

本新闻共21页,当前在第03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打印本文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