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还明文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不符合本法的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同时失效。废止,就是废掉停止施行;失效就是失去法律效力,不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
(二)为了保护已获准的商标注册,本条确认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即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本法保护。
(三)为了保障《商标法》有效地施行,本法从公布到施行有一段过渡期限。
(四)《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