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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主管机关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也是适应商标国际活动的需要。许多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分别隶属于商务部、工业部或司法部,但在其商标法中,规定商标的主管机关,是专利商标局、工业产权局、特许厅等,并以这些机构名称对外活动。我国以对等单位的名称,便于同他们进行商标业务的交往。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注册的申请、初步审定、初步审定公告、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并载人商标注册簿的法律程序。有的商标在初步审定后,有人提出异议,还要经过异议和异议复审程序。当今世界上,确定商标专用权归属,主要有两种原则:一种叫“注册在先”原则”一种叫“使用在先”原则。我国采用“注册在先”原则:1.“申请在先”原则:同一申请最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最先申请者取得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在先的次序,根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来定,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根据申请次序,商标局对申请在先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驳回其他人的申请。我国商标法规定,实行申请在先原则。2.“使用在先”原则: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商标权归最先使用该商标的人。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但一个商标获准注册,只能作为取得商标权的初步证据。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一般要经过5至7年,如果没有在先使用人提出争议,该商标权才能得到确认。但是,注册商标的权利所有人,不得排除使用在先的人使用该商标。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 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的规定。
(一)注册商标,即商标注册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按照法定手续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载人《商标注册薄》,刊登《商标公告》,并发给商标注册证,从而依法享有专用权的商标。
商标注册人,指通过《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其商标获准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商标法》实施以前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有效商标的所有人,也是《商标法》继续承认的商标注册人。
(二)商标专用权,是指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只准许商标注册人专用,即商标注册人取得对其注册商标的专属自己所有使用的权利,排除任何其他人所有和使用。这种专用权,只有以商标注册人为其特定注册商标的唯一使用人。此种权利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即一种工业产权,实际上是独占使用权。但是,这种权利,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1.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利,只限于核准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且只限于核准使用的商品。2.除非从商标注册人那里得到使用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这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3.否则,即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商标专用权有五个特点:一是使用性,可以自己专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还可以转让他人所有;二是变更性,可以变更注册人名义,也可以变更注册人地址,还可以变更其他注册事项;三是禁止性,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禁止使用;四是期限性,只在一定期限内有效;五是地域性,只在授与此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有效。
(三)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商标申请人按照商标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将其已使用或欲使用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发给注册证,缴纳费用后,商标申请注册人就取得了商标的专用权,受到商标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 、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