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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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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0:47:39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裁定的条件,在于是否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所以,即使裁定申请人与异议裁定申请人不为同一商标注册人,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不予受理。为了保障裁定申请人提起申请裁定的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实事求是地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及其通知手续的规定。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做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

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维持。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裁定程序,对注册商标,不认为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做出维持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并应及时通知裁定有关的当事人。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

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决定予以撤销。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裁定程序,对注册商标,认为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可以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并应及时通知裁定有关的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移交商标局办理,予以公告,并抄送核转机关。被撤销注册商标人在收到商标终局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应当将原《商标注册证》交由所在地核转机关寄回商标局。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为终局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以多数委员意见做出,终局裁定书一经通知有关的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确认了有无商标专用权,不允许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行提起申请争议裁定;第二,有关当事人必须遵照终局裁定的规定自动履行义务。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定。

(一)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和必经的法定程序。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使用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提出转让商标注册申请。违反这些规定而自行改变或者自行转让的,其商标注册就会失去法律效力。对于上列三项违法行为,主要是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可以责成商标注册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即对自行改变或者自行转让的,限期改正或者收回转让,其中包括按照申请核准法定程序补办法律手续;拒不改正的,报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失效。

限期改正,是商标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商标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即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日期内,改正其违法的行为,使其行为符合商标法规。限期改正是一种较轻微的行政处理,给予这种处分,主要是为了教育,使其改正。在实施这种处分时,可以采用决定通知书形式。

(二)对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实际上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以,在发现本条第四项规定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违法行为时,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停止使用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经商标局认可的除外。

对有本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里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用于广告宣传或者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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