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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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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0:47:39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根据本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商标局备案,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收缴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商标注册申请人必备条件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本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注册商标的撤销或者有争议的,准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的规定。

(一)《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在本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不论是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还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可以由商标局撤销,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二)本条第二款对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在后来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的争议。

首先,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主管裁定注册商标的法定机构,裁定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对在其后注册商标有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予受理。

其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必须遵守法定期限,自被争议的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在一年以内申请裁定争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才予受理。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申请裁定的期限定为一年,是为了维护争议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争议裁定申请人在1年以内可以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反映,期限过短,不利于申请人行使申请权;期限过长,又会使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权长期不稳定。这样规定,有助于督促争议裁定申请人及时行使申请争议裁定的权利,也有利于从法律程序上按期确定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可争议性。

(三)受理裁定程序,主要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要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即符合本条和不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裁定的条件,予以受理,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通知有关当事人,是指依一定的文书形式,告知裁定有关的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裁定活动。答辩是裁定中必经的程序,也是有关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保障双方在裁定活动中平等地行使权利,有关当事人不按期提出答辩或者拒绝答辩的,裁定照常进行,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以异议裁定所根据的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重复申请裁定的规定。(一)对核准注册以前已经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裁定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在异议裁定中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是经过陈述、辩论和调查核实并以异议裁定书的形式加以认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如果对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进行裁定,不仅毫无实际意义,还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损失,引起程序上的混乱,导致异议的终局裁定丧失已确定的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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