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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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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0:47:39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程序的规定。

(一)续展,指继续延长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的法律程序。续展注册,是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失去专用权,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宽展期,指注册商标有效期已过,而原商标注册人尚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即在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原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申请续展注册;过了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对其注册商标即予注销。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公

(二)申请续展注册的商标,经核准注册后,予以公告,有效期仍为10年。商标续展注册连续不断,商标专用权可以成为一种长久权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和原则的规定。

(一)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商标权依法定程序,交给他人所有,实质是确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可以作为产权转让,转让应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为原则,受让人应当保证被转让注册商标原有的产品质量。

(二)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自愿基础上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申请,应按照本法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具备申请书件,并缴纳费用。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1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由受让人所在地核转机关核转。受让人必须符合本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必备条件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本法实施细则规定关于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本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可以实行使用许可的制度的规定。

(一)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称为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另一个企业使用或者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使用,这一制度的实质是允许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使用权,但不是转让商标专用权。这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商标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其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是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确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对商品质量应当担负的责任外,还应当包括使用的期限,使用的商品范围,这个范围不能超过注册时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可以商定使用的报酬数额,以及付取报酬的形式等等。

《商标法》在本条中对商标使用许可作了规定。实践中的问题是,有的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的商标,还使用许可人的厂名和地名,从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不符合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也给商标管理造成了混乱。同时,为了与国际上通用的作法一致,《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在本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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