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服务 - 执业资格 - 法律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文章背景色:
文字颜色: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时间:2006-4-5 10:47:39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商标注册簿,是商标局登录注册商标的簿册,商标注册在法律意义上说,是商标被载人了《商标注册簿》,《商标注册簿》由商标局保存,是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原始法律文书。

(三)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商标局以异议裁定书形式,写明理由,送交商标申请人,撤销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其职权的规定。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利于健全商标法制,有利于健全商标依法定程序进行注册和有效管理,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主要是指:第一,对不服商标局驳回提出的复审申请,做出终局决定;第二,对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提出的复审申请,做出终局裁定;第三,对未满1年的新注册商标发生争议,做出终局裁定;第四,对不服商标局撤销商标的行政处理,做出终局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再审查,对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再异议,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复查审理,都属于复审。申请复审的期限是15天,可以延期两次,每次30天,复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倾听当事人陈述理由和事实,以《商标法》为准则,判定商标局原决定或裁定是否正确,最后决定是否维持商标局的决定或裁定,如果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符合商标法规定,则应改变商标局的决定或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即为终结,不能再要求复审,也不能上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服驳回申请可以提出复审和做出终局决定的规定。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初步审定程序中被驳回,申请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天内,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进行申辩或解释,再一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这种再次申请进行复查审议的程序,叫做驳回商标的复审。

驳回商标的复审,习惯上称为再审查。再审查程序的复审申请人只能是原驳回商标的申请人;复审的对象只能是原驳回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原申请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具体商品。如有改变,即为新商标,另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再审查需填写驳回商品复审申请书1份;附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10张、商标局《商标核驳通知书》。

(二)商标申请人要求复审的理由,主要是:第一,双方的商标不相同或近似;第二商标不违背禁用条款的规定;第三,同一天提出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先,等等。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复审申请后,经过复查审议,即可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理由成立时,对其商标申请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申请人理由不成立时,维持原决议驳回申请。

终局决(裁)定,指商标再审查案件、商标再异议案件、注册商标争议案件和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案件的复审的决(裁)定。根据《商标法》规定,对于这四种商标案件,所做的终结的决定,就叫做终局决(裁)定。终局决(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裁)定必须详述决定的事实和依据的法律条文。终局决(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本新闻共21页,当前在第11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打印本文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