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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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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0:28:10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两个以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初步审定原则的规定。

(一)“申请在先”,指在先提出的申请,申请日期的先后次序是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的顺序依据。先申请的先审查,后申请的后审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时,先申请的可以获得初步审定,后申请的将被驳回。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不齐备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限期交送该商标第一次使用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的或均未使用的,应当进行协商;协商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

(二)“使用在先”,即申请商标注册企业,以商品或商品包装、广告、说明书、展览会、发货票据等可靠证据,证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比其他同一天提出申请的企业使用较早。证据上的日期,可以作为使用日期的证明。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但对于同一天申请的,使用在同种、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商标局初步审定在先使用的商标,驳回在后使用的商标申请。

(三)商标局根据本条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应认真核实申请日期或使用证明。驳回通知书应说明他人申请在先或者使用在先的事实。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初步审定商标的异议的裁定和核准注册的程序的规定。

(一)“异议”,即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异议内容有二:一是注册人认为双方商标相同或近似;认为类似商品,产生相同或近似现象;二是违反禁用条款。提出异议期间,以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间提出的异议,商标局均应受理,予以裁定,过期不予受理。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将异议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局。商标局将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期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局裁定。

“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是指与该商标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异议人,指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事实和理由,不同意给予注册的人。异议人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或者个人。但再异议人,就是原来的异议双方的当事人,即原异议人或原被异议人(异议商标的申请人)。

(二)初步审定的商标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商标局对该商标给予注册,载入《商标注册簿》,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刊载商标注册公告,商标申请人即取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人颁发的证书,证明他的商标经过法定程序申请,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填有商标注册的主要事项,即商标注册人(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使用商品类别及名称、注册证号、注册日期、有效期限,并附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证不允许擅自涂改。

商标注册簿,是商标局登录注册商标的簿册,商标注册在法律意义上说,是商标被载人了《商标注册簿》,《商标注册簿》由商标局保存,是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原始法律文书。

(三)经裁定异议成立的,商标局以异议裁定书形式,写明理由,送交商标申请人,撤销初步审定,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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