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服务 - 质量检查 - 法律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文章背景色:
文字颜色: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时间:2006-4-5 10:28:10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强制使用注册商标,并强制申请注册的原则的特殊规定。

(一)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申请注册的,是对自愿申请注册的一般原则的特殊规定,只适用于与人民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对这些与人民生活和健康密切相关的极少数商品,不使用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得在市场销售。

(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指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和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规定。

(一)商品质量需要从各方面首先从生产方面去解决。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无论是使用注册商标或者使用非注册商标,或者被他人许可而使用的商标,商品质量都应由商标使用人负责。商标使用人,指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的工作,主要是在商品流通领域中,将消费者反映某商标的商品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意见转与工商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或改进建议,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开展创优保名牌活动,参与某些产品质量的评比工作,宣传表彰名牌的商标。对于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利用商标对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恶劣行为,应予制止、通报、罚款,直至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标应有显著特征,注册商标应有标记的规定。

(一)商标可以是文字商标,也可以是图形商标,或者是文字、图形兼用的商标。文字商标,指使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汉字、拼音字、数字、外文字母、少数民族文字等组成。图形商标,指用图形组成的商标。这种商标形象鲜明、生动、有吸引力,能给顾客留下较深刻的印象。组合商标,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文字、图形、记号相互结合而构成的商标。有的是文字和图形的结合;有的是文字和记号的结合;也有的几者均有,形式多样。无论是哪一类型商标,都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以便使消费者容易加以识别。商标的显著特征,指能使消费者区别商品来源,即商品是由哪一个单位生产的特征。一个具有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效力的商标,才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

(二)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是否已经注册,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的字样,或者标明注字,或者标明R(代表已经注册)。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注册标记,即注册商标的通用标记。通用注册标记有上述三种:“注册商标”字样、“注”、“R”标记。它的作用是区别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是否经商标主管机关注册,以便于商标管理。企业在商品上标明其商标已经注册,对侵犯者是警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近似商标的人,不应再用,再用就是有意的侵权,构成假冒商标罪得负刑事责任。同时,对消费者可以增加安全感和信任感。未注册商标不能乱加注册标记,否则以冒充注册商标论处。注册商标都应标明注册标记,不标明注册标记的,在有的国家(例如墨西哥)中规定,“不能进行民事或刑事诉讼”。

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的商标,指经商标局注册在案的商标名称和商标图形,即是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是企业的一种工业产权。

本新闻共17页,当前在第03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打印本文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