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服务 - 质量检查 - 法律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文章背景色:
文字颜色: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时间:2006-4-5 10:28:10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第三十一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不顾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定。

(一)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应当负责。凡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应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在商标使用的管理工作中,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监督产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对于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手段处罚:第一,责令限期改正。第二,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第三,罚款,是责令缴纳一定金额的行政性质的制裁。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第四,撤销注册商标,可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呈报商标局批准。第五,本法实施细则规定,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检讨,予以通报,予以销毁和罚款等)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45天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撤销或者注销注册商标专用权保留1年,不准他人注册的规定。

(一)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包括:有争议的,自行改变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自行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被注销的注册商标,包括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仍未提出申请续展注册的和商标注册人依法定程序申请注销的。

注销,指取消登记过的事项。在《商标法》中指商标局依据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或者依据注册商标有效期满的事实,按照《商标法》规定,将某注册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注销的法律程序。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应当到某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注销商标申请,并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商标局核转;有效期满丧失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该《商标注册证》。这些都由商标局办理商标注销手续。商标局将该商标从《商标注册簿》中消除,并刊登公告,商标专用权即告消灭。

撤销注册商标与注销注册商标有相同点,都是由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簿》上将该注册商标取消。区别是,注销商标是企业主动注销或自动放弃的;撤销商标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违法行为而受到商标局的行政处理。

(二)被撤销、注销的注册商标,自其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不再受法律保护。但由于该注册商标虽然撤销或者注销,而使用该商标的剩余产品在流通领域中还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为了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商品,规定一年内对与被注销或撤销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的规定。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使用商标或者使用商标而不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行使行政管理权,责成生产者或经销者在限定期限内申请注册;超过期限仍不申请注册的,可处以罚款,也可以根据情况在限期注册的同时,并处罚款。本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违反《商标法》第五条规定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

 

本新闻共17页,当前在第13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打印本文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