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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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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0:28:10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期限的规定。

(一)本法第19条规定,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核准注册之日,即注册公告之日。

(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指商标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界限,也称为专用权的期限。商标专用权是按照注册原则通过注册而取得的,注册的有效期都有严格的时间界限。“时间性”是商标专用权的特点之一。各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也有少数国家规定注册商标无限期有效。我国商标法规在不同的时期做过不同的规定。在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规定,商标从注册之日起,注册人即取得专用权,

专用权的期限为20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时止(这就是注册商标无限期有效)。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则上以注册人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商标互惠协议而定,按外国商标在其本国注册实际有效期计算。比如该商标在其本国注册有效期为7年,在我国亦是7年;在其本国为10年,在我国也按10年,但如果该商标在其本国已注册若干年,那么,该商标在我国的实际有效期应是该国规定的有效期,再扣除已注册的若干年,使其在其本国失效的时间与我国的有效期一致。由于这种计算方法十分繁琐,后来对外国商标来我国注册的有效期限按10年计算,也就是说,注册商标无专用期限,仅适用本国注册商标,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注册的商标则规定注册有效期为10年,形成国内商标和外国商标两种待遇,这与国际惯例不相适应。同时,对国内商标来说,有的早已停用而企业并未申请撤销,形成商标档案中的有效商标是废商标,影响对新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准。为此,本法遵循国际惯例,改变了国内商标无限期有效的规定,统一规定国内商标和外国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均为10年。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程序的规定。

(一)续展,指继续延长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的法律程序。续展注册,是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失去专用权,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宽展期,指注册商标有效期已过,而原商标注册人尚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即在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原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申请续展注册;过了宽展期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对其注册商标即予注销。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公

(二)申请续展注册的商标,经核准注册后,予以公告,有效期仍为10年。商标续展注册连续不断,商标专用权可以成为一种长久权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和原则的规定。

(一)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商标权依法定程序,交给他人所有,实质是确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可以作为产权转让,转让应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为原则,受让人应当保证被转让注册商标原有的产品质量。

(二)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自愿基础上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申请,应按照本法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具备申请书件,并缴纳费用。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寄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1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由受让人所在地核转机关核转。受让人必须符合本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必备条件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本法实施细则规定关于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本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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