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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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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0:25:08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5)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6)有关的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广告主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2)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3)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4.食品。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向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食品广告证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出具《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查验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在15日内做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食品广告证明》。广告主在所在地以外发布广告时,应当在广告发布前15日内将《食品广告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送广告发布地省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盖章。未经备案盖章的,不得发布。

《食品广告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改变食品的配方、定型包装或者广告内容,以及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食品广告证明》。

按照现行的《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广告主申请办理《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4)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还应当附有批准证明。

经营进口食品的广告主申请办理进口食品广告的《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1)食品生产国家(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2)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3)说明书、包装(附中文译本)。

5.农药。根据现行的《关于做好农药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广告主发布农药广告,应当取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在全国性的报刊(包括全国性专业报刊)、广播、电视上刊播广告的,《农药广告审批表》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利用其它媒介刊播、设置广告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的药检或植保部门办理《农药广告审批表》。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发布农药广告,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农药广告审批表》。

6.兽药。广告主发布兽药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兽药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兽药广告,必须持有农业部核发的《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并提供兽药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释义〕  本条是为维护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权威性所作的规定。

(一)特殊商品关系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广告法》对其广告内容作了特别的规定,并要求这些商品的广告必须取得广告审查机关作出的批准其广告内容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后方可发布。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是广告审查机关依其职权签发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证明某一特殊商品的广告内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该种商品广告内容的规定经过审查,准许或者不准许广告主发布广告的文书。

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所有公文都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任何损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权威性的行为,都是对国家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破坏。为了保护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权威性,我国的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任何损害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权威性的行为,都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禁止伪造公文的行为,禁止变造公文的行为,禁止转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公文的行为,并对违反法律规定为上述三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惩处,就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保护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权威性的主要规范。为了维护广告管理工作秩序,维护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权威性,所以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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