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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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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0:22:49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

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不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

第四,经济活动的界限不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以法律作为界限的。只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企业、个人、政府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法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以计划作为经济活动的界限,任何违反计划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实行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而价值规律的实现是离不开竞争机制的。价值规律这种调节资源和经济活动的作用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因此,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是市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最重要的调节器,其作用主要是:

1.资源配置作用。市场经济对资源的合理配置是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的。在竞争作用下,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社会资源的配置就会向最有效的领域倾斜。因此,竞争是劳动力和资本的引导者。通过竞争作用不断地调整着生产要素在总的经济领域里的流动方向和数额比例,以便提供更多的为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2.利益分配作用。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以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占有市场,才能将产品转化为商品,实现经营者的利益和对社会的贡献。只有市场竞争中兑现的效益,才是收入分配及企业盈利状态的根本尺度,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3.发展动力作用。市场竞争给企业以强烈的刺激和压力,使企业处于不进则退的环境中。竞争虽然给企业以压力,但这也是一种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没有竞争的压力,因此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活力和前进的动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地面对市场的需求,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改善服务,赢得竞争优势,从而促进和带动全社会的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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