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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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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0:20:36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6种农药;国家计委会同原国务院经贸办、原机械电子部等部门联合宣布了15批产品淘汰目录,淘汰的机电产品达601项;卫生部宣布淘汰了几百种药品。

国家在公布淘汰产品的行政文件时一般都规定:在文件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生产者要停止生产淘汰产品,这是为了给生产者留有转产和处理产品的时间,以便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者不得进行伪造产地和假冒厂名的规定。

本条禁止的行为包括两种:1.伪造产品的产地。在我国,有些产品的产地与产品的声誉密切相关,特别是受自然环境条件影响较大的产品,如茶叶等,有些则是有了悠久的历史声誉,如惠山泥人、景德镇瓷器等,非当地产品不能保证其质量信誉和产品的特色。伪造产品的产地将损害这类产品的信誉,并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因此法律明令予以禁止。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这包括了两种行为,一个是伪造行为,一个是冒用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伪造的厂名、厂址、产地是虚假的,甚至根本不存在的:冒用则是擅自使用他人的厂址、厂名。上述两种行为都是损害消费者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第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者不得伪造、假冒质量标志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被禁止的行为是伪造和假冒行为,所谓伪造是编造一个虚假的、不存在的东西,假冒则是擅自使用属于他人的东西。本条中上述被禁止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质量标志,具体说是本条明文列出的质量标志,包括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产品质量标志是由有关机构和组织按照一定的审查、检测、考核程序,证明产品达到一定的水平后,才颁布给生产厂家的。生产厂家必须依法获得质量标志才可使用,没有获得的则不得使用。

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经质量认证机构确认,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定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所采用的标准都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此,获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产品质量都比较高。

我国的产品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安全认证是对产品的安全性,即在生产、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是否具备了保证人身安全与避免对环境的危害等基本性能的认证。我国目前主要对家用电器、煤气用具、锅炉压力容器、食品饮料、药品等实行安全认证。

合格认证是用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应标准或规范。合格认证的产品可以包括除安全认证以外的一切产品。在我国合格认证的产品主要是那些重要的、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工业品。

我国目前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三种:方圆认证标志、长城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其中方圆认证标志又分方圆合格认证标志和方圆安全认证标志。

企业获得认证标志(不论是安全认证还是合格认证)后,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但未获质量认证标志的企业则一律不得使用认证标志,这是生产者的义务。

名优标志是经一定的行政机关,或国内、国际的有关组织评选,认为产品质量达到了一定的要求,从而授予企业使用的证明产品质量优良的荣誉标记。我国现行的名优标志包括《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优质产品评选规定中所规定的荣誉标志和“优”字标志。“优”字标志即通常所见的国优、部优、省优等标志,还包括行业优质产品标志,而荣誉标志包括金质奖、银质奖。国家级名优标志有效期为3年至5年。

名优标志表明产品的质量达到了特定的水平,获得名优标志可使企业的产品质量信誉获得社会的普遍承认。伪造或假冒名优标志则是欺骗公众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生产者如不履行此项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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