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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对产品质量的明示保证。非合格产品不能使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否则就是违法的。但并不是非合格产品不能出厂销售,有的非合格产品不影响其使用价值,又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仍可标以“处理品”出售。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产品名称是产品的称谓,是区别不同产品的标志。生产厂厂名是生产者的名称。厂址是产品生产企业的所在地。
产品名称和厂名、厂址要用中文标明,不能单独使用拼音,名称也不能省略标出,必须准确、完整。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作此项标明的产品主要有:食品、药品、化妆品、耐用消费品、工业基础件以及机器迟备、仪表等。
所谓“相应予以标明”,是指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予以标明,不需要标明的可以不标明。
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产品标识有:规格,等级,产品所含成份名称、含量,使用说明,维修、保养方法说明等。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限时使用的产品多见于药品、食品、饮料、化工产品、生物制品以及部分日用工业产品。
限时使用的产品,由于其质量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需要标明时效范围。根据本法规定,这个时效范围是以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来标明的。
生产日期是产品的成品经过检验的日期。安全使用期是指产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保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期限,它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失效日期是指产品超过了特定期限就失去了原有的作用和效能。失效日期以具体日期表示,如×年×月×日失效。医药、化工产品等标注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本项所说的产品,多见于易燃、易爆、危险、剧毒产品及结构复杂的机床、设备、电脑、复印机等。
警示标志是一种按国家标准或者社会公认的图案、标志组成的统一标识,是以图示的方法提醒人们注意。
警示说明是警示语,告诫或提示人们给予注意。警示说明必须以中文标示。
(六)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这是对生产者产品标识义务的免除。这一项规定了两种产品可免加产品标识一是裸装产品,如饭店现做的食物;二是难以附加标识的产品,如针、扣子等。
产品标识的意义在于:1.向销售者和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2.保证产品运输、仓储和使用中的安全;3.指导消费;4.有助于查清责任和责任者;5.便于监督管理,等等。不依法标明产品标识,会构成产品缺陷,生产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
所谓“特殊产品”就是本条所列举的剧毒如农药,危险品如易燃易爆品等,易碎品如玻璃器皿和瓷器等,不能倒置的产品如电冰箱,这类产品都属于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对这类产品的包装要符合本法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要求。所谓本法的规定,即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所谓符合相应要求,是指还要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生产者与运输者、销售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包装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行为,即生产者不得生产被禁止产品的规定。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务院及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职权,通过发布行政文件,向社会公开声明淘汰的产品或者某产品中的某个型号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多是产品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危害较大的产品。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已宣布淘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