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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依据: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依据;对于未制定标准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对于既无标准,又无有关规定的,以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实物样品的质量指标及质量状况为依据。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该局负责制定检查计划,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监督检查计划,协调省一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也可以组织抽查,但要防止重复。
(七)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国家其他法律,如《药品管理法》、《计量法》等法律。
(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经费: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所需经费由部门自有资金开支,不得向企业收费。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条件、资格及管理的规定。
(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专门担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法定技术机构,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设置和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职责:负责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公证检验。
(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符合ISO/IEC有关指南制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通用要求和基本条件。包括组织机构、检验人员、质量体系、检测设备、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
(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有关评审人员和专家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户、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享有权利的规定。
(一)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享有查询权,通过查询了解产品质量水平,获得准确的产品资料,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担保责任。
(二)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享有申诉权,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这些部门对用户、消费者的申诉应积极调查,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方面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指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有权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有权支持因产品质量受损害的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诉讼,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