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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十三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处罚分两种情形:一是责令改正;二是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应予行政和刑事处罚的规定。
行政处罚是:责令更正,处以所收检验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处罚是: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1997年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再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机构的规定。
执行行政处罚的机构为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都规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罚执行机构,对此,应按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两方面内容:
(一)对行政复议规定了“双轨制”,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可自由选择。
(二)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即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议申请。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时限为60天。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于15天内向法院起诉。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强制执行。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的,行政处罚生效,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的机关就可以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