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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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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0:20:36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即可与上述处罚并用,吊销营业执照,也可以只实施上述的处罚,不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处罚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是指依据1997年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行为和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责令公开更正”,公开是指借助一定的传播方式宣布更正,消除影响。可用刊登、播放广告,张贴更正通知等方法作公开更正。

“没收违法所得”,指没收生产、销售违法产品的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据有关解释,这项处罚要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例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规定的罚款数额是非法收入的15%至20%。

第四十二条  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以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所列产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

非法手段,除本条列出的行贿、受贿外,还包括“其他非法手段”,如“回扣”、“提好处费”等。

本条所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至三百九十三条关于行贿、受贿等贿赂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附:《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式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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