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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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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0:20:36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请求期间为10年,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之日起算,满10年便丧失赔偿请求权。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诉讼时效,在这个时效之内的,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请求权期间,在这个期间之内的,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一个有效的诉讼请求,要同时具备这两个诉权。如果一个人在诉讼时效之内起诉索赔,但已超过了请求权期间,即购得产品超过了10年,则其请求就得不到满足,反之也一样,如果一个人在请求权期间之内起诉索赔,但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请求也得不到满足。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即产品“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是指产品的明示安全使用期高于10年的,请求权期间适用明示的安全使用期。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产品缺陷的含义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产品缺陷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所谓不合理的危险,是指在没有安全、卫生标准时,以社会公认的安全要求为标准,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安全要求的,就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就是有缺陷的产品。其二,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第三十五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是关于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解决方式的规定。

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让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和政策解决彼此间的民事纠纷。协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政策,也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协商的结果靠双方自觉履行。协商不成,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可寻求别的方式解决。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一个第三人进行调停。这里所说的调解包括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因此,调解人可是民间组织,如消费者协会,也可是国家行政机关。调解必须依据法律和政策,在分清责任是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调解协议靠双方自觉履行,一方翻悔或不履行,另一方只能寻求别的解决途径。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协议将纠纷交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并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裁决。仲裁与协商和调解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提出,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执行,有权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或达不成仲裁协议,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诉讼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将双方的争议交法院裁定。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诉讼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由当事人提起的诉讼通常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按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拘束力,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诉讼检验的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要由有资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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