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立法宗旨的规定,具体讲,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或潜在要求的特征和特性的所具有的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
加强对产品的监督管理,就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宏观管理的办法和激励引导的措施,通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促使企业提高产品技术水平,保障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
(二)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由于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使生产者、经销者增加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心,各司其责。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损害用户、消费者权益后,根据具体情节,或负行政责任:没收产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或负民事责任:承担违约责任,侵权损害责任;或负刑事责任:受到刑法制载。
(三)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等。
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产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用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优质产品能够繁荣市场,增加经济效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相反,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种种恶劣后果。《产品质量法》颁布之前,我国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用户、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受到损害后,投诉无门,得不到补偿。《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产品质量责任,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用户、消费者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用户、消费者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2.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负责。
3.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4.本法规定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途径。
(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是一种公平竞争的经济,企业以自己的产品参与竞争,靠优质产品取胜。《产品质量法》规范了生产、销售企业的行为,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标准,使企业向平等竞争,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律,遏制了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本法适用的地域
《产品质量法》明确了适用的空间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中国领土、领海内均适用本法。不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是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二)本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本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
①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②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三)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
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造的物品,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天然气等,还有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产品等,均不是本法所指“产品”。还应明确,本法中的产品必须是用于销售的,那些非用于销售目的的产品,或半成品、在制品,不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内。本法所指产品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属于本法调整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