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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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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0:05:24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要求行政制裁和采取诉讼手段的规定。

(一)被侵权人的权利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制裁。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因他人侵权遭受损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及时采取有效的行政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本法实施细则第43条明确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采取以上措施还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计算赔偿额有两种方法:可以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计算,也可以按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1.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包括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侵权行为所做出的处理的,必须遵照自动履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向做出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此期满前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做出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规定,强制其执行。2.根据本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本细则第43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行使诉讼权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有利于被侵权人按照自己意愿选择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手段,使商标法制更加完善。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的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的规定。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

(一)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行为,可以同时采用的制裁手段是:第一,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给予经济赔偿;第二,情节严重的,可处罚金;第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具体规定:

第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本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比照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规定所列的犯罪人员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依照刑法第187条或者比照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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