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主要有二种情况:第一种是,过去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比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的手段,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样的问题,《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两个规定在关于复议后的诉讼时效上的规定就不一致。第二种是,本法与过去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比,扩大了同样规定的适用范围,如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而同样的问题在《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相应的规定是,“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而且《烟草专卖法》也是要求在卷烟、雪茄烟的包装上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警语。可见本法对烟草广告的规定与《烟草专卖法》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一是将烟草制品广告扩大为烟草广告,二是对发布烟草广告的禁止范围更加扩大,三是要求在烟草广告中也要有警语。
3.过去的规定内容与本法不符时,以本法为准。即从1995年2月1日本法施行之日起,凡是与本法规定不符的过去的规定,均将失去效力,转为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这里所说的将失去效力的规定,只是过去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商业广告的规定中与本法规定的内容不符的部分,而不是其整部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
(三)此外,本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还有另外一种关系,即本法未作规定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如本法第二条明确了本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广告,但对于广告管理工作而言还有非商业广告的管理问题,而这一点是本法没有规定的。这种情况下,有关非商业广告的管理仍然应当适用原有的规定。因此,为了落实本条的规定,也考虑到广告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以往制定的有关广告管理方面的规定进行全面的清理,对与本法相抵触的,应当宣布其废止或者及时进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