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虚假广告之外的违法广告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关于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合法的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已经在第三十八条中作了规定。除了虚假广告之外,其他违法广告也可能侵犯消费者合法的民事权益。本条列举了五种。这五种侵权行为中第一种是侵犯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和健康权的,第二种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第三种是侵犯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名誉权的,第四种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第五种是其他本法未列举的侵权行为。
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我国民法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任何侵犯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的行为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也不能例外。
本条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在第38条中已经有所解释,这两条在这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受到行政处罚后,应当认真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纠正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被处罚的当事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与事实不符或者适用法律不当时,则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是指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在一定期限内,请求原处理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并重新处理;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者不当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重新裁决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行政处罚。按照本条的规定,不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应当注意,本条规定的复议机关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即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系统内进行复议。这一关于复议管辖的规定与《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略有不同,《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从其规定;法律规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2.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诉讼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当事人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在法定的60日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不受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约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查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是否违法,然后作出公正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法院有权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并作出新的裁决。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原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外,法院对行政处罚的量度一般是不加以改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