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应当注意,关于虚假广告问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广告主的行政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应当说本条的规定,已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并在一些地方改变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关于对广告主处以罚款的规定。
(四)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关于虚假广告罪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虚假广告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广告法》关于违法广告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共有两条,本条是关于虚假广告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另一条是第四十七条的其他违法广告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由于虚假广告的误导和欺骗,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是一种侵权行为,广告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作具体全面的分析。不过,对于侵权损害来说,最主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
广告的目的在于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广告也不例外。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还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由于虚假广告的误导和欺骗,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请求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上述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的运用,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按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接受广告的代理委托时、广告发布者在接受发布广告的委托时,均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这一规定是法律赋予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审查责任,如果他们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明知是虚假广告仍设计、制作、发布,对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而言,他们就是侵权的共同行为人,应当与广告主一道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他们疏于履行自己的责任,应当发现所接受委托的广告虚假而未发现,承担设计、制作、发布的,也应当承担由于他们的过失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按照本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两种:
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是指由于三者的共同过错发布虚假广告,给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他们各自的过错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时,则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侵权人请求全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