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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谓伪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是指广告审查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制作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行为。所谓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是指利用涂改或者其他方法,改变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所谓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是指取得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申请人,将广告审查决定文件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提供给非申请人使用的行为。
(三)伪造、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其目的都在于以假充真,由于伪造、变造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根本上就是假的,所以是无效的。真实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转让后由于是由未经审查的广告主使用,对于其所用于的商品广告而言也应当认为是假的,失去了真实的文件所应有的效力,不足以作为发布特殊商品广告的依据。对伪造、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和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真实性,是世界各国也是我国对广告的最基本的要求。本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即发布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广告,违反了本法对于广告真实性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虚假广告传递的是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信息,一旦社会公众接受了这一信息,就会给消费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严重的还可能会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所以,防止和杜绝虚假广告是广告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所谓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
1.消息虚假。即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本身是不存在的,也可以称为“骗局广告”。
2.品质虚假。即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并未达到广告中所说的质量或者技术标准,也被称为不实质量声称广告。
3.功能虚假。即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不具备广告中所宣传的功能或者服务内容。
4.价格虚假。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所支付的货币与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符,也被称为欺骗性价格广告。
5.证明虚假。即广告假借他人的言论或者采用其他带欺骗性的证据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也被称为“不实证词广告”或“不实证据广告”。
(三)我国目前的广告宣传中,虚假的成份很大,问题严重,但是对于虚假广告也应当做具体分析。许多虚假广告是发布者故意制造谎言、弄虚作假以牟取非法利益,对于这些虚假广告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严惩,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些虚假广告则并非故意说谎,而是由于表达不当、宣传不全面或者某些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造成的,处理这种情况应当与故意发布虚假广告有所区别,主要应侧重于纠正不实情况,消除影响。当然对于责任人也要有所警戒。
按照本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是:1.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2.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谓“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是指要使用与不低于作虚假广告宣传时所发生的广告费用,在原来虚假广告所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即用同样的广告费用,在原来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介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虚假广告发布过程中也有责任,如不按照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或者与广告主串通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则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没收其收取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