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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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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9:59:14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监督检查部门是指,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国家赋予县以上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监督检查部门无论通过什么渠道或途径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其线索,都可行使监督检查的职权。监督检查机关获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信息及线索的渠道或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②群众举报;③受害人申请;④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关于监督检查机关的级别,本法作了原则限定,即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监督检查机关。县级以下的,如乡、镇监督检查机关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工商所,没有此项权利。工商所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国家调控市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法律,明确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动予以监督检查的权限,能够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机制的破坏及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权限的规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为保护执法机关全面、客观掌握案件情况,准确适用法律,既有力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又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人身、财产等基本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正确实现立法意图,赋予执法机关力度较强的职权,同时对其权力范围作出明确的限定,是现代法制的客观要求。

监督检查机关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权包括以下几种:①询问权。监督检查机关有权通过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提取言辞方面的证据,即被检查经营者的陈述、利害关系人、证明人的证言。②查询、复制权。监督检查机关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业务函电等,以提取书证或有关视听资料。③检查财物权。监督检查机关有权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以提取物证及制作现场笔录。④强制措施权。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为防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违法后果继续扩散,保全证据,固定违法行为或物品,监督检查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对违法行为及违法物品加以限制。⑤处罚权。监督检查机关对查证属实、定性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影响的处罚。

关于处罚权问题,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分门别类具体加以规定。本条仅对监督检查程序中有关收集、提取证据方面的权限作了原则的规定。

1.按规定的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其中被检查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人、组织或个人,如:经营者业务往来客户、经营者的主管部门、被侵害人等;证明人,是指直接或间接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情况的人,包括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规定的程序,是指在询问上述有关人员时,应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执行。该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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