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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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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9:59:14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因此,竞争是市场经济最活跃、最核心的因素。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如果社会经济生活中竞争遭到排斥或者削弱,那么市场机制就要出现结构性的、全局性的障碍,市场经济秩序就将发生混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能顺利发展。因此,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和促进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具有两重性。在竞争作用下,可以产生积极的企业行为和社会效果,推动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同时由于利益动机的影响,同样也可以产生消极的企业行为和社会效果,使得一些经营者企图不通过自己的正当努力和商业活动来获取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例如,采取假冒他人商品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或标记,企业名称和姓名等行为,采取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推销产品,造成与产品质量、价格、服务毫无关系的竞争优势。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存在,而且有些已经发展得相当严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普遍。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各类市场活动的主体都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第二,在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制售假冒商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商业贿赂等行为表现特别突出,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几大“公害”,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给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第三,在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地方经济封锁和部门垄断等行为,是我国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排挤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抑制市场应有的活力,对市场机制的破坏性更为严重。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对一切公平竞争进行鼓励和保护,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制止和惩罚。法律保障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公开、公平地进行竞争,鼓励诚实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市场优势,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市场活动始终保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竞争始终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带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产生的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扰乱、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使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是败坏了社会风气,助长腐败现象,腐蚀干部职工队伍,使一些人成了经济犯罪分子。例如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给我国许多名牌产品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在国内、外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损失更是无法计算。这些假冒、伪劣商品更给消费者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因此而致伤、致死人命的情况已达到骇人听闻的程度。一段时期内,虚假广告更使无数消费者深受其害。由于受这些不实广告的误导,一些农民购买了假农药、假良种,结果一年辛苦耕耘,不是颗粒无收就是所得无几,给农民造成了物质上精神上的巨大损害,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往往间接甚至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实施,在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不正当竞争主体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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