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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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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9:57:41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全面审核与评价,对于符合条件的,通过颁布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亦称为企业认证,质量体系审核,质量体系评审等。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在合同环境下,供方向需方提供可靠的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在非合同环境下,质量体系认证是为了增强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使企业质量体系有效地运行,从各方面保证产品质量。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主要内容:对质量体系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过程及资源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价,得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结论。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管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全国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该局定期发布获准认证企业名录,统一组织审查和批准承担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认证检查机构和认证检验机构。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根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指标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为了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提高产品的信誉,增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产品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

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其他补充技术条件;对于我国的名、特、优产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进行产品认证:对于我国已经与国外有关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产品,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开展认证工作。

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即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组织全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只搞国家认证,不搞部门认证及地方认证。

“产品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设计,依法定程序批准,向社会提供证明该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或达到某一水平的专用标志。认证标志是用标准代码或标准机构、认证机构的代码组成图案,也有以单一的图形为认证标志的。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及PRC标志。

第十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但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规定。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代表政府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例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易燃易爆产品等;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例如农药、化肥、建筑用钢筋、水泥及计量器具等;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例如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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