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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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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9:57:41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要注意,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水泥、钢筋等产品,在形成不动产之前,适用本法规定。

此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属于本法所指产品范围内的进口产品,适用本法。

(四)本法适用的主体:在中国境内的公民、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中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主体的规定。

(一)本法中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而不包括仓储者、运输者。产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由仓储者、运输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存货者、托运者承担责任。

本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具有产品生产行为的人(包括产品的设计者)。

本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具有产品销售行为的人(包括批发商等)。

(二)本法所称“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所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包括承担产品的合同责任和产品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对产品负有最直接、最主要的责任;销售者直接与用户、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换,有可能因为其行为不正,造成产品质量问题。所以生产者、销售者是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本法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

①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及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要求;

②保证产品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义务;

③保证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义务;

④保证产品的包装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义务;

⑤不能违背禁止性规范的义务。

本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

①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义务;

②妥善保管销售的产品,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的义务;

③保证销售的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义务;

④不得违背禁止性规范的义务。

(三)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产品的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或是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的默示担保条件,是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产品的明示担保条件,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通过标明产品采用的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产品标识等方式,对产品质量明示承诺。

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四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规定。

(一)认证标志,是指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表示该产品经过公证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的证明。包括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

(二)名优标志,是指产品的荣誉标志,表明产品的质量。

 

第五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提高产品质量政策的规定。

(一)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是指国际上通行采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国家向企业推荐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鼓励企业因地制宜,为我所用。

(二)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这是国家采取的一项鼓励政策,激励企业和个人提高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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