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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仲裁机构和法院提出,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是纯技术性活动,它提供的数据、检验结论是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客观依据。
第三十七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本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对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处罚方式包括:
(一)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所列举的处罚是一个处罚行为中的多项措施,是同时并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是指停止违法产品的生产,不包括停止其他生产;“没收违法产品”是包括已出厂的和未出厂的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没收因生产违法产品所得的收益,这个收益是指从事非法活动所获取的全部经营收入,包括成本、利润等部分;“并处罚款”是指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与前几项处罚措施不同,前几项必须同时采用,而吊销营业执照则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要视情况而定,即不是必须吊销营业执照。
这项处罚是行政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刑事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是指依据1997年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处罚。对这种行为分两种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罚:
对于仅是销售了违法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对于明知是违法产品仍然销售的,则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所谓“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明知是违法产品仍然销售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依法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刑事处罚的依据是19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对这种行为只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行政处罚是: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指销售违法产品的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