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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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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9:57:41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即过错责任制。

产品的缺陷是由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并且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销售者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可见,销售者的侵权赔偿责任与生产者的侵权赔偿责任是不同的。

本条第二款规定,在销售者无过错的情况下,销售者有责任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如能指明,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即使销售者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表明,销售者在此种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不是以有无过错为条件的,而是以能否举证为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害人的损害求偿权和生产者与销售者相互之间追偿权的规定。

“受害人”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人。受害人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本条规定受害人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失后,可以向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其销售者索赔;受害人在索赔时有选择权,因此,受到索赔请求的一方依法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推诿。

本条规定承担了先行赔偿责任的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权向负有责任的一方,或是生产者,或是销售者,追还所支付的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产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的规定。

产品责任范围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

据有关解释,本法所称的“人身伤害”包括人的肢体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造成身体疾病、死亡等。“侵害人”指对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包括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供货者。

本条规定的侵害人对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是: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侵害人对因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所谓“财产损失”是指除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的灭失、损毁或者功能的丧失、使用价值的降低等。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据有关解释,所谓“折价赔偿”是指按现行价格对遭受损害的财产折算成货币进行赔偿。

同一款还规定,对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赔偿损失。所谓“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其他经济等方面的损失,含可得经济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计算方法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便不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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