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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类外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林牧业的外企享受减免税政策期满后,经国家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外企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企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税后,当年出口额达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企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企,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
★外企及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的所得弥补,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超5年。
★现有外省的外企在我省再投资、外资比例达25%以上享受外企待遇。
★独资或合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项目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五”期间,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
★外商投资农牧渔业项目,以租用方式取得的生产用地,前5年免交土地租金,第6-10年减半。
★在吉林省投资长白山生态可食资源的开发、培育养殖和加工项目;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项目;节水灌溉技术开发及应用项目;镍矿勘探开发项目;动植物药材资源开发生产项目(列入国家保护的资源除外);油页岩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项目;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大规格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及特种石墨开发生产项目;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大中城市中方控股);冰雪旅游资源开发及滑雪场建设、经营项目;旅游景区(点)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护和经营项目;公路旅客运输项目等12个方面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相关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