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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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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5:19:34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 责任编辑: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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