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服务
-
企业纳税
-
法律法规
- 正文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文章背景色:
文字颜色:
文字大小:
时间:2006-4-5 15:18:47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 责任编辑: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财务会计的具体编报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
4
页,当前在第
4
页
1
2
3
4
打印本文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
上一篇: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