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披 露 9.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它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10.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附 则 12.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3.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