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13.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多项股权,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各自入账价值范围内,按第10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第13条(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第1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披 露 14.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15.债权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衔接办法 16.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 则 17.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