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十二条 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撤销与注销
第十三条 省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