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或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⑵时限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行政赔偿程序 ⑴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⑵程序 ①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 ②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③填发《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申请人; ④建立行政赔偿卷宗。 ⑶时限 ①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②公安消防机构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至 五十三条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二条至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廉政规定
1、消防监督部门和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律,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2、各级消防监督部门不得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准向建设、设计单位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施工企业,不准指定使用某种消防产品或者指定到某销售单位购买 消防产品; 3、不准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不准向这些企业强行摊派费用或者无偿占用企业的钱物; 4、对消防产品的监督,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取得国家产品认证、型式认可或者经过国家级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均可进入市场。各地消防监督部门可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外,不再审批、发证、收费; 5、消防监督人员的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办理各种消防审批手续,本人应当回避; 6、消防监督人员在办理各种证件、审批手续以及在进行防火检查、工程验收、新产品鉴定、调查处理火灾中,不得接受当事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和馈赠。不准让被监督单位为自己报销各种费用; 7、消防监督部门不得经营消防工程公司和销售消防产品,不准接受各种经济实体的挂靠; 8、不准索要、接受和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 9、不准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 10、对违反廉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2000年4月4日吉林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 〈吉林省公安消防机构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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