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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防火监督处对外消防监督服务的内容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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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4:27:21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三)信访须知
  1、当事人在进行书信上访时,应注明详细地址、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2、在信访中要详细阐述所投诉问题形成的原因、造成的不良后果、影响以及预  期的结果;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5、行政拘留。
  (二)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
  ⑴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⑵程序
  ①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②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③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④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 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⑤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2、一般程序
  ⑴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 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⑵程序
  ①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②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需要传唤的,应当使 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③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④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⑤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⑥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⑦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⑧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档案。
  ⑶时限
  ①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要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
  ②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
  ③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⑴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  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⑵程序
  ①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
  ③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④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⑤填报《听证意见报告书》;
  ⑥填报《行政处罚审核表》;
  ⑦建立听证卷宗。
  ⑶时限
  ①全部听证工作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②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复议程序
  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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