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单位应当到市(州)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经销消防产品申请审批表》; 2、公安消防机构到申办单位进行审查; 3、审查后7日内给予审批或答复。 (三)办理《消防产品经销许可证》程序 1、经销消防产品的单位应当到市(州)公安消防机构领取《消防产品经销许可证申报审批表》; 2、从业人员接受市(州)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管理和技术培训并取得《消防培训合格证》; 3、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位,核发证书。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及重新认定
(一)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程序 1、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或者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3、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4、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6、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研究,做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7、《火灾原因认定书》自做出之日起七日送达有关当事人; 8、火灾损失应当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如实统计,并由受损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 9、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10、《火灾事故责任书》自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11、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市(州)公安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12、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当在两个月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13、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申请重新认定的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均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1、申请重新认定须知 ⑴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 ⑵申请重新认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 ⑶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为申请重新认定的受理机关。 对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按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要求,支队只对县一级作出的 《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重新认定; ⑷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2、申请重新认定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调查--重新认定--出具重新认定决定书--送达 3、申请重新认定期限 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 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来信来访接待办事程序
各支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信访接待窗口。 (一)受理范围 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易燃易爆化学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消防产品质量、火灾事故调查、火灾隐患等方面的投 诉。 (二)办理时限 1、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按照时限办理。支队内部信访一般问题10天之内办 理,重大问题及时处理; 2、接待来访的,能当即解答的当即解答,不能当即解答的,讲明原因后,告之 解答期限,结案后及时向来访来电人反馈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