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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防火监督处对外消防监督服务的内容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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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4:27:21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2、专家技术论证程序
  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地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局面申请,建设单位申请技术论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⑴建筑工程概况;
  ⑵消防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
  ⑶采用的国内外相关标准;
  ⑷拟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技术说明和应用情况(考察报告);
  ⑸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有关消防新产品、新材料的检测报告;
  ⑹需论证的消防技术问题及其方案。
  3、支队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技术论证申请,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向省消防局提出申请。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问题论证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局申请,经省局认定同意论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论证准备,在接到论证纪要的9个工作日内签发;省消防局接到申请如不同意论证,由防火监督部签发《不予受理消防专家论证通知书》答复支队。
  (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和时限
  1、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竣工后,建设、施工安装单位须委托具备资格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检测,取得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2、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送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3、消防验收材料齐全后,十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范围由各支队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五)报送资料要求
  送审表格填写准确,报送文件材料齐全,文字材料和图纸资料应装订成册(规格27cm×20cm)。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消防审批程序

  (一)办理范围
  下列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经检查合格后,由公安消防机构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场所方可使用、开业或举办。
  1、商场、市场;
  2、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
  3、不带娱乐功能的宾馆、饭店;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0]48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起,各地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歌舞娱乐、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娱乐服务场所。新建宾馆、饭店确实需要配套娱乐服务设施的,要按照规定从严审批。”确实需配套的必须符合2001年吉林省公安厅等十个厅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公消字[2001]72号)文件,“今后对申请设在建筑四层以上(含四层)和地下一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再审批”要求办理。
  (二)办理程序
  单位应当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在表的右上角加盖公章,在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至少6日内送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并报送以下资料:
  (1)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灭火疏散预案;
  (4)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5)审批时限:公安消防机构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三日内应当前往 检查,检查后二日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消防产品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消防产品维修审批程序
  1、消防产品维修初审程序
  (1)申报单位应当到市(州)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维修消防产品申报 表》;
  (2)市(州)公安消防机构到申办单位进行生产条件初审;
  (3)初审后十五日内给予审批或答复;
  (4)市(州)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审批后报省消防机构进行终审。
  (二)经销消防产品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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