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服务
-
安全防护
-
查询
- 正文
省消防局对社会消防监督服务的内容及程序
文章背景色:
文字颜色:
文字大小:
时间:2006-4-5 14:26:38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7、消防监督部门不得经营消防工程公司和销售消防产品,不准接受各种经济实体的挂靠;
8、不准索要、接受和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
9、不准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
10、对违反廉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2000年4月 4日吉林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消防机构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本新闻共
2
页,当前在第
2
页
1
2
打印本文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
上一篇:
110报警须知
下一篇:
支队防火监督处对外消防监督服务的内容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