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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局对社会消防监督服务的内容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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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4:26:38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7、消防监督部门不得经营消防工程公司和销售消防产品,不准接受各种经济实体的挂靠;
  8、不准索要、接受和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
  9、不准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
  10、对违反廉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2000年4月 4日吉林省消防总队《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消防机构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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