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服务 - 安全防护 - 法律法规 - 正文
 
吉林省消防条例

文章背景色:
文字颜色: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时间:2006-4-5 14:17:40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第六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5页  1  2  3  4  5  

打印本文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
上一篇: 吉林省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