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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敷设有管道或渡槽的栈桥,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5米的人行通路,并设有栏杆和梯子。
(六)固定输电线路,不得设在采掘作业区内,其与作业水枪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水枪射程的两倍;采场内的移动电缆,不得在水枪射程内通过,并应保证绝缘良好;电气线路应有良好的避雷设施。
(七)泥浆管道至裸露输电线和通讯线路的距离,应不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第十八条 挖掘船开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河道(湖泊)、通航安全的有关技术资料。
(二)挖掘船的首绳和尾绳固定牢固可靠,有防止船舶走锚、断缆漂流的措施。
(三)地表建筑物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设备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人员到采池边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过采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
(四)挖掘船作业时,在其回转半径范围内,禁止一切人员和船只停留或经过。
(五)在大风、大雾及洪水期间,没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时,严禁行船和调船。
(六)动力电缆必须保持绝缘良好。敷设在地表部分,应有警戒标志;水上部分必须敷设在浮箱或木排上。在船上移动和检修设备时,人员距供电电缆不得小于0.7米。
(七)挖掘船上应设置水位警报、照明、信号、通讯和救护设备。
第十九条 采砂企业的安全评估和安全评价,在国家或行业标准未发布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河道(湖泊)采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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