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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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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4-5 14:15:17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二)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四)对检查、验收不坚持标准,出具虚假材料的;

  (五)要求被检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

  (六)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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